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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

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

津地税征〔2012〕20号
2012-12-31

关于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

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

津地税征〔 2012〕20号

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

有关问题的通知

各区县地方税务局、滨海新区一至六分局,市地税局直属局、纳税服务局、票据管理中心:
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财综〔 2012〕97号)有关要求,自2013年1月1起,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,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自 2013年1月1日起,用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用发票时,可根据核准的用票数量直接领取发票,不再缴纳发票工本费。

二、市局将对津税系统进行升级,改造发票发售、发票退库、发票日结和 pos机刷卡缴费功能(详见信息中心发布的津税系统升级公告),以保证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工作如期顺利进行。

三、工作要求

(一)统一思想,加强领导

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,是国家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具体措施,各单位要高度重视,分管领导亲自挂帅,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,切实将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各项工作按期落实到位。

(二)加强宣传,密切协作

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工作涉及面广,与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,各单位要加强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工作的宣传,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享受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的优惠政策。

(三)强化管理,优化服务

停止收取发票工本费后,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,合理确定纳税人发票使用量,加强对发票使用情况的监控,既要保证充足供应,又要避免浪费。

四、各主管地税局持有的《收费许可证》将予以注销,办理注销手续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。

五、市局《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》(地税公告 2011年第20号)和《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津地税征〔2011〕20号)同时废止。

2012年 12月31日

(此件主动公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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抄送: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(天津市物价局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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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 年12月31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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